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35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被监测企业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开展自查,按时填报监测材料。
(二)市县初审。市(州)、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辖区内被监测企业填报监测材料,严格对照《办法》要求进行初审,提出监测结果建议。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市(州)农业农村局行文报送我厅。
(三)省级审核。在各市(州)提出初审监测建议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对照《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将组织实地审查。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提出省级审核建议。如有监测不合格企业,将按照“等额递补”原则,组织递补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
三、材料报送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6月24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2)。监测和递补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被监测企业对填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资格。
(二)市(州)、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对监测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对照《办法》认定条件,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不区别对待企业,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景小金 0851-85289365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0号,550001
邮 箱:gznwnjc@163.com
附件:1.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企业名单
2.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附件1
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
2 | 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 | |
3 |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4 | 贵州凤冈黔风有机茶业有限公司 | |
5 |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 | |
6 | 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 | |
7 |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8 | 贵阳台农种养殖有限公司 | |
9 | 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 |
10 | 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 | |
11 |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 | |
13 | 贵州家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14 | 遵义天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贵州贵茶(集团)有限公司 | |
16 |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贵州省湄潭县栗香茶业有限公司 | |
18 | 贵州湄潭盛兴茶业有限公司 | |
19 | 贵州经典云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
20 | 贵州东太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21 | 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22 | 贵州梵净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贵州绿野芳田有限公司 | |
24 | 德江洋山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5 | 贵州金沙贡茶茶业有限公司 | |
26 | 贵州五福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27 | 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 | |
28 | 贵州聚福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29 | 贵州三丈水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 |
30 | 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31 | 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
32 | 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 | |
33 | 贵阳味莼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34 | 贵州省兴义市鸿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35 | 贵州景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附件2
第十次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申 报 企 业:(盖章)
申 报 日 期:
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需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格式及填表说明详见系统)。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20—2021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六、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要说明三年内(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七、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20—2021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八、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九、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20—2021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动产业脱贫情况(对带动脱贫地区特别是深度脱贫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所在地、产业规模、带动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十一、其他要求。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
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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