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安顺凯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据悉,申请执行人安顺凯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黔0402民初7621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安顺凯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76780元,支付时间:2022年10 月13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126780元;2、被告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安顺凯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2426元;3、如被告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原告安顺凯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安顺凯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因被执行人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8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2025年01月,被执行人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贵阳宏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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