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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秀区一企业被限制高消费
发布日期: 2024-05-21 17:25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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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深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已被限制高消费。

林通作为申请执行人,针对安顺市深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3)黔0402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顺市深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林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2%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14.2%计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

由于安顺市深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未按照上述判决完全履行其义务,林通遂向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正式立案执行。至2024年5月,鉴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顺市深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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