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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惠企利民政策
发布时间: 2025-07-02 15:31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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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贷:对退役军人提供创业(经营用途)专属贷款品种,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规定,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均可申请创业贷。创业贷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等)创业创新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信用贷款,同时满足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明确的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还款来源等贷款条件。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措施: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为增强广大退役军人依法维权意识,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我局联合司法局印发《关于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退役军人合法、理性反映问题、表达诉求。


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项目:(1)援助关爱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经常生活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其1-12个月内的临时救助。(2)援助关爱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3)援助关爱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抚慰金。(4)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5)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6)援助关爱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资金褒扬激励。(7)其他可适用于援助和褒扬的情形,由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批后,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驻安顺市市区内军人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片区划分,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2到3所小学、初中入学;驻其他县(区)军人子女,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原则,分别协调安排到1到2所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

(二)本人或监护人户籍在驻地的军人子女,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优待教育计划或驻地部队军人子女入学需求,统筹安排到接收学校就读。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或县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经安顺军分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以及被战区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或县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经安顺军分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以上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中考给予10分加分优待,并按中考招生加分政策的有关程序办理,计入中考总分。

(四)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享受优待政策后,达到任意一所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录取分数线的,学校应优先录取。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由驻安部队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部门等单位,结合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进行妥善安置。

一、安置政策:

(一)国家机关接收安置

属于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结合随军家属安置需求,按照公务员调动流程,组织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人员的调动手续办理,参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政策,合理安排工作。

(二)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及招聘就业

属于事业单位(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人员)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明确各接收单位安置数量,按照就地就近,系统或单位、专业对口的原则,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落实接收安置工作,参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政策,合理安排工作。

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结合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拿出事业编制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县乡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可设置条件仅限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年龄放宽到40周岁,其中对服现役满2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且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存年限不少于15年的,可放宽年限至45周岁。贫困乡(镇)、易地扶贫搬迁点所属事业单位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招聘可不设开考比例,但需划定合格分数线。

(三)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接收安置

市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专业技术岗位职工时,对随军家属优先录用。在招聘非专业技术岗位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拿出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

二、就业创业政策:

第一方面,对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随军家属,符合条件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随军家属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方面,对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在提供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放贷,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方面,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进行适当扶持,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凭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身份的证明进行相应税务减免。

第四方面,随军家属符合我市其他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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