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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利民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1-12 15:31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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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企政策

(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

2023年,全市参保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费比例为8%。2024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费率按1%执行。

(二)创业担保贷款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2.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的小微企业。

3.贷款额度及贴息,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400万,财政部门给予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上限为LPR +2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一次、指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起止时间周期,如遇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时间来计算周期)。

(三)发挥就业优势、吸引就业

1.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

对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就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主体,可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补贴标准500元/人。

2.“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4.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输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等材料。可申报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500元/人。

5.校园招聘补贴。

对市内高校每年8月31日前通过校园招聘活动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高校。按照就业协议签订人数给予每人50元的校园招聘补贴。

6.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接补贴。

按照《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21〕106号)规定,除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外,其他劳动者在取得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内,依申请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660元、中级工990元、高级工1320元。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书)一年内,依申请给予每人300至600元补贴。

(四)评定特殊人才高级职务

按照《安顺市评定特殊人才高级职务实施细则(试行) 》(安市人社通〔 2021〕141 号附件8),符合评定对象及条件在安顺市企业工作的各类特殊人才(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按照评定程序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在安顺企业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五)推进职称评审改革

1.扩大自行组织职称评审门类。

企业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可向市人社局申请入选职称评审专家库。经市人社局初审合格入库专家达到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提交增加相关职称评审门类资料,扩大我市自行组织职称评审门类。

2. 扩大职称评审授权。

在主体系列(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 60 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专家库,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企业可经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申请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在主体系列(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 60 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专家库,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企业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中级职称评审权。

3. 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对应通道。

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31 号)及每年动态调整目录,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工程系列相关评审文件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推行职称线上办理。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托“贵州省人事人才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职称个人申报。

二、利民政策

(一)充分发挥社保保障作用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按照所选择缴纳档次金额的10%给予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100元(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

2.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自2023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33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4.失业保险利民政策。

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36个月及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证书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按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享受1个月的参保地失业金标准,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力量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2.个人创业担保贷创贷款支持人员范围,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3.贷款额度及贴息。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财政部门给予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上限为LPR +2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一次、指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起止时间周期,如遇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时间来计算周期)。

(三)促就业、稳就业、保就业

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扶贫搬迁人口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省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补贴其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时间不超过3年。

3.公益性岗位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 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材料,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4.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报对象: 1.脱贫劳动力;2.易地搬迁劳动力;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补贴标准: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普通岗位(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5.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6.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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