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顺市承接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承接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权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黔府发〔2025〕6号)要求,为确保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承接事项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含马场镇、高峰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用地审批。
(二)土地征收审批。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含马场镇、高峰镇),承接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用地范围内,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含马场镇、高峰镇)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涉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仍需按原程序报请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工作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1.组卷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用地申报相关要求,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及组卷准备工作,具备用地申报条件后,形成报批材料并落实相关资金,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把关确认,在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前提下,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连同申报材料同步通过贵州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平台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审查。
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直报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旅游区用地,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申报;其他开发区用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2.用地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的用地报批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严格执行1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的时限要求。涉及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召集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会审。通过审查后,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和《征地补偿资金安排下达通知》,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县(区)有关缴款凭证上报市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缴通知书及台账,定期报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省财政厅。
3.用地批准。对涉及委托批准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文件为省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印制“贵州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安顺)”由市自然资源局代管,批准文件冠以“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或“业经省人民政府委托”字样,文号以“黔府(安顺)用地函”按顺序编号。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市人民政府印发批准文件并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对只涉及授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为安顺市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印制“安顺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由市自然资源局代管,批准文件冠以“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字样,文号以“安府用地函”按顺序编号。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市人民政府印发批准文件并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4.用地备案。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局将用地批复文件及批准用地矢量数据等相关审批信息,在国土空间用地管制监管系统中上传备案,同步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确保相关数据同步,实现数据共享。
5.档案台账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收集和形成的用地报批材料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和归档,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档案管理工作。用地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要求及时将用地报批相关材料整理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归档保存。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和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在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用地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衔接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公益性用地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成片开发区域、制定成片开发计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审查论证后,形成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对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市自然资源局要做好数据入库管理和方案实施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土地征收流程,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
安顺市一并承接授权和委托权限范围内用地审批相关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做好审批信息公开维护管理、事项答复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统筹县级信息公开、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承担市政府承接行使用地审批权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资料收集、信息整理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安顺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研究解决用地报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上报工作专班研究。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计划以及产业政策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各县(区)工信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能源等相关规划和政策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的相关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相关资金管理和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征地社保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把关并出具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指导各县(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区)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对各县(区)申报资料进行把关。做好建设用地备案、资料归档、信息公开、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用地审批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答复、应诉和资料收集、信息整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区)住建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等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道路交通项目方案合理性及纳入相关规划计划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指导各县(区)水务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河湖、水利工程、水源地管理保护相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水务相关规划和政策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农业现代化等项目纳入相关规划计划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文旅主管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林地使用政策的指导、监督、解释工作。
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工作,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专班临时交办事项。用地审批事项中涉及重大问题和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充分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商议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用地申报和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组卷申报和资金落实工作,组织和督促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申报资料严格认真把关,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土地征收“告知、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职责,规范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认真落实相关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和督促辖区相关部门做好用地批后监管各项工作,切实履行用地报批、土地征收各项职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
由市自然资源局定期组织开展用地报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以及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实施情况检查和实地抽查,跟进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工作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市自然资源局适时对用地报批组卷质量进行核实统计,对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问题整改不力、瞒报漏报等问题督促各县(区)及时进行整改。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不按规定审批用地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责。
四、工作要求
(一)严守保护红线、坚持集约节约。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执行权限内的用地审批,确保审批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规则,批准用地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耕地,落实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节约集约用地,严防新增批而未供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对县级行政区域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未达到处置要求的,除重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项目外,暂停受理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及的项目批次用地审批。
(二)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群众利益。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协议签订等工作,确保土地征前程序依法依规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认真落实相关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提升审批效率、强化要素保障。严格落实国家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加强审查报批管理,严格计划管理,严守审查办理时限,严控补退件次数。合理把控用地审批申报频次,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按时报备审批信息,规范档案管理。持续强化重点项目、民生保障等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对要素保障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严格信息公开、落实批后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收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当前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后期若政策变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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