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黔东南州“12·2”较大沉船等事故教训,巩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提升我市乡镇自用船舶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水上安全风险,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将开展全市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精准摸排全市涉水乡镇(街道)船长不足10米、用于农业生产及日常生活的自用船舶(含已检丈登记或未检丈登记船舶,以及乡镇“三无”船舶)底数,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的整治原则,动态清零“三无”船舶和重大隐患,规范登记、标识、航行等行为,压实属地、行业、船主三方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主责、船主自律”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水上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任务措施进行细化分解,压紧压实责任措施;要明确牵头部门开展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列出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措施,全面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常态化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务、气象、文旅、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严格按照《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紧密协同联动,齐心协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
充分发挥融媒体中心宣传平台作用,通过新闻播报、微信公众号推文、短视频等宣传方式,积极宣传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的政策举措;利用村广播、“坝坝会”、村公开栏等渠道,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专项整治要求和任务的宣传工作;在乡镇集市、码头渡口、村委公示栏等公布县、乡、村三级举报电话,畅通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超载等违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渠道。
三、开展教育培训,精准分类排查
(一)加强教育培训。广泛开展自用船舶安全驾驶技能培训、登记管理办法、安全航行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船主联络群,切实提高船主及驾驶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自救能力;对临期需要办理申报检丈登记的船舶提前告知。结合防溺水等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好水上安全知识进校园、进村寨等活动,进一步普及水上安全知识,引导群众不乘坐非营运船舶、不擅自使用自用船舶等水上不安全行为。
(二)全面精准排查。涉水乡镇(街道)要根据前期开展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的摸底情况,进一步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再排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停靠的各类船舶(含“三无”船舶)数量、船型和所有人、船舶证件情况及活动范围,健全管理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一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船舶登记信息台账、船舶照片、船主身份证、日常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相关资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自用船舶的登记,安排专人负责,并加强同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接沟通,提升登记质量。
四、夯实基础工作,严格规范管理
按照“规范一批、登记一批”的工作原则,夯实基础工作,实现“人持证、船有名、行有规、会应急”的规范管理机制。
(一)完善船舶检丈登记。涉水乡镇(街道)要做好自用船舶的主尺度(船长、船宽、型深、干舷)、发动机功率及船体材质的检丈登记工作,要拟定船名,进一步规范船舶基础信息登记管理。
(二)统一船名标识。涉水乡镇(街道)根据工作实际,拟定标识标牌喷涂及船铭牌安装时间计划表,并逐户通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完成载重线勘画和安装船铭牌(按“县名+乡〈镇〉名+自+编号+船主名+限载X人+禁止营运+禁止非法捕捞”格式)工作。要逐船完成统一制作船铭牌、统一编号、核定装载定额、船舶命名和安装等工作。
(三)规范人员持证。涉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纳入规范管理的乡镇自用船船主、驾驶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培训时长等规定要求,确保人员持证规范。
(四)加强船舶管理。明确船舶归属用途、航行区域,设立固定停靠点,规范集中停靠及监管责任人,并配备救生衣或救生圈。禁止船舶携带渔具进入禁渔区,禁止非法捕捞,禁止自用船等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
(五)强化应急演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涉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水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救助力量,并联合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有针对性的水上应急救助演练,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水上突发事件,提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深化集中整治,确保动态清零
按照“整治一批、清理一批”的要求,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重点整治乡镇“三无”船舶及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自用船舶,采取“定点上岸、定期处置、定人监督”等措施,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问题隐患动态清零。
(一)排查风险隐患。涉水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照登记信息,对辖区内所有自用船进行大排查。主要排查内容: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有无破损渗漏、船体材料是否老化、稳性是否良好、船舶停泊区域是否安全,是否配备足够数量且合格的救生衣(按核定载员数配备)、是否配备简易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桶)等,是否按要求勘画船舶载重线、标记船名、设置核载人数标识等,有动力装置主机的船舶传动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非法改装、非法载客、跨航区航行等行为,船主是否具备基本的水上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二)分类整治隐患。对在排查中发现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隐患,由涉水乡镇(街道)依法督促整改,并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明确隐患内容、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销号情况等,实行闭环管理。涉及违规违法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三无”船舶、检丈不达标(如宽度不足1.1米)、破损严重且无修复价值的船舶,应引导船主自愿淘汰拆解或限期拖离航行水域,拒不配合的由多部门联合依法处置。
(三)强化执法监管。由县级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农村、公安及涉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重点水域和重点时段开展常态化水上联合执法巡查。重点打击自用船舶非法营运、非法捕捞、超员超载、冒险航行、未穿救生衣、“三无”船舶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处置退出船舶。对乡镇“三无”船舶、不符合检丈标准、破损严重的自用船舶,引导船主自愿淘汰并拆解,符合标准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五)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县(区)、乡镇(街道)、船主三级安全责任制,围绕船舶登记、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覆盖船舶全生命周期、责任清晰、流程顺畅的管理体系,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六、巩固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
2026年5月至2026年6月,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整治工作成效、经验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评估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现状,切实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对于已完成规范管理的自用船舶,巩固提升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对于申请新增的自用船舶,要严格把好源头关,应查询相关生产用地、用林等凭证,明确用途和航行范围,严格按照村民农业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登记。
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整治实效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市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整体联动推进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有关工作,强化工作调度督促,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定期报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资金,做好乡镇自用船舶救生衣采购、船铭牌安装、载重线勘画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乡镇(街道)水上安全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安全管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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