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管理,保障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发布),我行拟全面清理并开展辖内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资格银行的清理
安顺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认真清理本系统以前年度任何方式取得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分支机构名单及集中收付业务实际代理情况,并于2026年1月14日前将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库科,以便重新认定并换发或补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
(一)业务种类
安顺市辖内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包含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
(二)资格认定对象
在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辖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详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发布),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开,查询地址为: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5863410/index.html
(四)申请时间及申请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从即日起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实际,将需申请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库科。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资格认定,并给予警告。
2.未获得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商业银行,不得代理相应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3.代理银行在正式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前,应当与对应国库所在机构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清算协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银行清算行和主办行信息、清算方式、协议有效期及违约责任等。
未按照规定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的,对应国库所在机构有权拒绝受理代理银行的相关支付清算申请。
代理银行在正式开办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前,应当向对应国库所在机构报送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文件等。
(六)其他
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杜碧璨、陈家佳,联系电话:0851-33220222、33324997)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附件3_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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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520402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