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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3-05-16 17:5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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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1+3”)更详细的对现行业务类型进行了区分,简化了办事程序和资料,对线上、线下业务进行整合管理,均没有突破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我市原“1+3+3”政策相比,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六十四条:

1.扩大缴存覆盖范围:除原办法缴存范围外,明确港澳台同胞、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2.依据最新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规范:

(1)第二章 缴存:第十六条明确了发生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形时,账户处置和清偿顺序;第二十二条,调整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内容;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最高缴存比例;第二十七条,新增了“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的情形;

(2)第三章 提取:删除“职工因政府城市建设需要拆(搬)迁的”、“职工或配偶租住廉租住房的”提取类型;新增“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类型;明确“以受赠、继承、分割、合并、置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第四章 贷款:将公积金贷款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分为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规定,将申请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中细化明确;第四十二条明确贷款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缴存职工以及符合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规定的缴存职工。

3.依据“放管服”工作要求,新增了业务章节:第五章 网上业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缴存、提取、贷款等自助办理业务。

(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二条,重新调整章节分布,将原实施细则按业务类型分类制定,调整为按单位业务和个人业务来制定章节:

1.单位账户管理,分为单位缴存登记、单位信息变更、单位账户封存、启封和注销登记:第六条单位缴存登记,办理要件由原来5项调整为2项(企业开户登记的为1项),办理流程由原来线下办理调整为线上、线下协同办理;“第八条 单位信息变更”,新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作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新增第九条单位封存和启封,规范单位账户管理。

2.个人账户管理,分为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和启封、转移、个人信息变更和个人并户:新增第十一条(三)“单位到服务窗口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形;新增个人账户启封的情形,“第十二条(二)(三)”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办理启封的,提供相应资料启封;调整个人账户转移,由原来同城转移业务办理内容调整为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增加了异地转移业务办理内容,异地个人账户转移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平台办理;新增第十五条个人并户业务办理,职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住房公积金账户时要办理个人账户并户。

3.对缴存业务办理进行了调整和新增:

(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将原实施细则的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基数(比例)调整、汇缴、补缴办理流程由原来线下办理调整为线上、线下协同办理;

(2)新增“第十六条(二)第十七条(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或设置错误的,可提供单位说明进行调整;

(3)新增第十九条(二)“职工对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且单位无法提供职工认可的工资情况的”认定情形;

(4)简化单位申请缓缴和降比的程序,将原实施细则申请缓缴和降比“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简化为“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5)明确单位申请降比的最低可降至单位1%、个人1%。

(三)《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稿)》,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调整内容为:

1.调整原实施细则表述与相关法规或实际不符的内容:

(1)原实施细则中涉及“购买一手房”、“购买二手房”表述的,一律变更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的,由原“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一年内的”变更为“需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6个月后在18个月内提取”;

(3)“补交土地收益金”提取的,由“提供单位补交土地收益清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所提金额转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变更为“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的税务部门收款票据原件,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2.简化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1)简化“购买法院拍卖房的”提取资料,取消“人民法院出具的全额购房结算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保留“提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过户12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贷款资料。“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除首次提取时需提供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其他关键性资料外,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时,无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3)职工或配偶租住商品住宅的提取,取消提供租金缴纳证明资料;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取消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账户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情形,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的,取消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资料。

3.放宽部分提取业务条件:

“职工或配偶租房”提取的,取消从未使用公积金购房或提取公积金归还房贷的的条件限制,以“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为提取条件;

4.新增提取业务办理类型:

(1)持有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在管理服务期的职工或配偶,租房提取的,以实际年度租金为提取额度,不受我市最高租房提取额度的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金额以实际出资额为上限;

(三)《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五条,本次贷款实施细则调整幅度较大,进一步细化了贷款类型、办理条件和审批程序,重点调整内容如下:

1.将个人住房贷款定义为: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

2.贷款对象:将“符合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规定的缴存职工”写入新实施细则。同时,将“人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内容,纳入新实施细则管理。

3.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退休年龄认定,新增了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为60 周岁。

4.新增“第七条 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如:属于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已灭失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已设立居住权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交易,或职工与配偶在离婚后双方交易的、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同一套住房重复交易的、房龄与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限之和超过50年,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等情形。

5.贷款条件:删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共同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限制。

6.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或双职工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买住房为成品住宅的、人才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和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分别上浮5万、10万和20万。

7.首付款比例:现阶段统一按照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执行。

8.住房价值的认定:按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现房,再交易住房,法院拍卖住房和建造自住住房,分类认定。

9.细化“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分为先还后贷方式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

10.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三章 贷前管理”内容,细化“第六章 公积金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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