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要求各市县制定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安顺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等全流程管理,切实解决本地住房困难群体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安顺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涵盖总则、优惠政策、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准入和退出管理、封闭管理、监督管理等核心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义与实施范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支持,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和处置权利,面向符合国家政策的特定群体封闭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二)优惠政策
用地保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单独列出并优先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地。支持闲置低效非住宅用地变更用途建设该类住房,原划拨土地保留划拨性质,原出让土地依法收回后按划拨方式供应;税费优惠:列入建设计划的符合条件项目,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建设管理
建设原则:坚持 “以需定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本地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住房困难群体需求稳慎有序推进,建设与筹集方式严格遵循国家规定。
规划选址: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居民生活。
户型面积:单套建筑面积以 80-120 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安全。
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四)价格管理
定价原则:以 “保本微利” 为核心,配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在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的基础上,加适度合理利润测算,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执行。
价格调整: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变化、成本变动等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费用管控:实施主体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价格。
(五)准入和退出管理
配售对象:重点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和单身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离异或丧偶无子女人员),每个申请人仅限购买一套。
准入条件: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申请人至少 1 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单身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不受户籍限制),且申请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并处于在保状态;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或住房保障政策的,需退出后才可申请。
申请与审核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多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轮候库。轮候对象年度复核不合格或主动申请退出的,需退出轮候库;获得准购资格后未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约的,将被取消资格并限制后续申购。
不动产登记:办理登记时,需标注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
(六)封闭管理
退出方式:实行封闭管理,保障对象拟退出的,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内部流转给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不得流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
回购条件: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特殊情形除外);满 5 年申请回购的,需满足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未拆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齐全,且各类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费已结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判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保持不变。
回购价格核算:按 “原购买价格 - 房屋折旧+合理利息” 计算,折旧年率为 2%,利息按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复利),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添附成本不予核算。
物业管理:按照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违规处罚:申请人弄虚作假骗购的,立即取消资格,5 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再次违规的,终身禁止申购。
人员追责: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住房保障部门需公示配售情况,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问题解答
(一)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安顺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行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执行,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开发建设、筹集等工作,核心是 “以需定建”,结合实际需求稳慎推进。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有什么规定?
单套建筑面积以 80-120 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如何确定?
按 “保本微利” 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多部门测算,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并加适度合理利润,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执行,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
(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申请人至少 1 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单身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除外),且在本市缴纳社保 6 个月以上并处于在保状态;
在申请地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或住房保障政策的,需先退出。
(七)该《管理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有什么规定?
禁止变更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保障对象退出时,只能由政府指定实施主体回购或内部流转给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确保房屋始终保持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八)该《管理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有哪些具体要求?
时限要求: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的,原则上不得回购(特殊情形除外);满 5 年可申请回购。
价格计算:回购价格 = 原购买价格 -[原购买价格 ×(房屋持有年限 ×2%)]+[原购买价格 × 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房屋持有年限],不计算自行装修及添附成本。
房屋性质:回购后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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