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广大用电客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贵阳召开的电价协调会意见,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贵州电网电价。现将黔价格[2008]134号文件规定的各类电度电价调整标准公告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不作调整。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5分。
三、商业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1分。
四、大工业电价:
(一)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94分;
(二)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收每千瓦每月提高15元;按容量计收每千伏安每月提高10元。
(三)电石用电与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合并,执行同类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六、公告发布前已抄表计费的客户,将在8月应交电费中进行追补。
衷心希望广大用电客户给予理解和支持。
安顺市物价局 安顺供电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