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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08-8-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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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办发〔2008〕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经市委讨论同意,现将《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
 
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管专家是指符合第二章要求,并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纳入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的各类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选拔市管专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二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在我市生产、服务、科研等一线工作领域中,近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市管专家选拔。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技术创新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前两位完成者,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第一完成者。
 
    2、在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中,解决重大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3、在高新技术引进、吸收、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或在开发、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卓著,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4、在旅游、信息、金融、外贸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5、在城镇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勘测奖,或其设计、勘测、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6、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经济研究、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农业学科带头人。
 
    7、在教育理论研究、教学改革实践中有所建树或创新,其理论或方法具有指导意义,推广、运用后成效显著,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8、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为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  
 
    9、在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法律服务、外语翻译、体育事业、民族民间艺术等领域造诣较深,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10、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成绩显著并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11、在学术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12、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13、其他在本行业、本专业中造诣较深、业绩突出、业内公认,并为我市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选拔市管专家,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每三年选拔一次,原则上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八条  市管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推荐。各地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后按程序推荐上报。
 
    2、评审。市委组织部对申报人选条件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对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察。
 
    4、会议研究。市委组织部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呈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
 
    5、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至七天。
 
    6、表彰。公示结束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管专家应爱岗敬业,扎实工作,除认真履行单位工作职责外,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1、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工作、科研等业务目标。
 
    2、勇于开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争取国家、省(部)、市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3、积极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为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4、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发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管专家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管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各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市管专家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期满后自然终止。市管专家在管理期内退休,或调离本市工作的,其相应待遇自然取消。
 
    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安顺市市管专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4、有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者;
 
    5、其他不宜作为市管专家管理的。
 
    市管专家荣誉称号的取消,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每年考核一次,全面考核市管专家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在加快推进安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对市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工作业绩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重大事项需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市管专家作为市领导的联系对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往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市管专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主管部门、市管专家所在单位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排忧解难,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市管专家享受下列待遇:
 
    1、一般作为省管专家推荐人选和安顺市“四个一”人才工程核心专家后备人选。
 
    2、在科研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加强对市管专家的知识更新,优先安排参加专业进修、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尽力解决所需活动经费。
 
    4、优先解决市管专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5、实行定期体检和定期疗养制度。
 
    6、市管专家岗位津贴按专家工作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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