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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日安顺市交警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意见》及其回复
 
来源:    2008-7-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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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对近日安顺市交警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来信人希望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解释说明。
 
    来信人所反映的问题已处理。针对来信人所反映的问题,市公安局作以下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半小时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国标17761—1999)。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严格以此划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参数设计的,一律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
 
    二、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只有电动自行车不列入机动车管理,而在我市销售的电动车,经相关部门检验,全部都不符合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要求。此类车辆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上没有登记,故不能进行注册和上牌上户,因此根本无法办理行车证,也就谈不上产生办理行车证的费用。来信人所反映的收取管理费问题,交警支队及直属一、二大队从未收取过此类费用,其所谓的被“收缴”的电动车,须交纳五、六百元到上千元费用,应是电动车驾驶人在办理机动车二轮、三轮驾驶证时所交的培训费,办理驾驶证所需费用由驾驶培训学校与办证个人之间产生,不由公安交警部门收取,而此费用也并非来信人所说的行车证费用。交警部门从未给任何一辆电动车办理过行车证和收取过相关费用。
 
    三、电动车的大量出现,使当前道路交通形势更加严峻,目前该类电动车在性质界定上存在的争议,也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增加了极大难度。市公安局对安顺市城区电动车管理问题已拟出了相关的意见和措施,并已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来信人反映的公安交警部门给电动车办理行车执照和收取管理费用的问题不属实。对于电动车管理问题,来信人可以向交警支队进一步咨询,以便获得更为详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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